建立新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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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 1 · 選擇合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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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GEN TW · 電子契約
接案 / 承攬合約
立契約書人 ___________ (甲方) · ___________ (乙方)
第 一 條 契約主旨
定作人 「」(統一編號 / 身分證字號:,下稱「甲方」)與承攬人 「」(統一編號 / 身分證字號:,下稱「乙方」)就下列事項,本於誠實信用原則,依民法第四百九十條承攬之規定訂立本契約。
依據民法 第490條 (承攬定義)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民法 第153條 (契約成立)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二 條 工作範圍與交付
乙方應為甲方完成下列工作:
乙方應交付下列成果:
交付物未載明規格者,應具通常效用及商業上可接受之品質。
依據民法 第490條 (承攬定義)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民法 第492條 (瑕疵擔保)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三 條 時程
乙方應於 前完成全部工作並交付甲方驗收,該期限為確定期限,屆期未交付者,乙方自負給付遲延責任。如因甲方協力不足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準時交付者,交付期限順延。
依據民法 第229條 (給付遲延)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民法 第507條 (定作人協力義務)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四 條 報酬與里程碑付款
本契約之報酬總額為新臺幣 元整(NT$ )。
雙方明示排除民法第五百零五條「完工後一次給付」之預設,報酬依下列里程碑分期給付:簽約 30%、開發完成 40%、驗收通過 30%。
甲方應於各期條件成就後依乙方指定之方式為給付;逾期給付者,乙方得就遲延部分按年息 5% 計付遲延利息。
依據民法 第505條 (報酬給付時期)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民法 第203條 (法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民法 第233條 (遲延利息)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五 條 定作人協力義務
甲方應於合理期間內提供乙方完成工作所需之素材、資訊、權限及回饋。甲方未盡協力義務者,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逾期仍不協力者,乙方得依民法第五百零七條解除契約,並就已完成部分請求報酬及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依據民法 第507條 (定作人協力義務)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六 條 變更管理
任一方就工作範圍、交付物或時程之變更,應以書面提出。他方應於 5 日內評估其對報酬及時程之影響並回覆,經雙方書面確認後始生效力。未經書面確認之變更,乙方不負履行義務。
依據民法 第506條 (概數承攬之超支)訂立契約時,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者,如其後設計變更,致報酬之數額超過概數甚鉅者,定作人得於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解除契約。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七 條 驗收
甲方應於乙方交付後 7 日內依約定標準完成驗收,逾期未為驗收或未具體指明缺失者,視為驗收通過。驗收發現缺失者,甲方應具體列明,乙方應於 10 日內無償修補後再行驗收。驗收通過之日為報酬給付及工作危險移轉之時點。
依據民法 第492條 (瑕疵擔保)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民法 第505條 (報酬給付時期)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民法 第508條 (危險負擔)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八 條 瑕疵擔保與保固
乙方就其完成之工作負瑕疵擔保責任。自驗收通過之日起 6 個月內,乙方應就可歸責於己之瑕疵免費修補;甲方並得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行使減少報酬、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等救濟。但因甲方提供之素材、指示或第三人所致之瑕疵,不在此限。
注意:定作人之瑕疵發見及權利行使有時效限制(民法第四百九十八條、第五百十四條),乙方故意不告知瑕疵者,其免責特約無效(民法第五百零一條之一)。
依據民法 第492條 (瑕疵擔保)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民法 第493條 (瑕疵修補)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民法 第494條 (解約與減酬)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民法 第495條 (瑕疵損害賠償)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民法 第498條 (瑕疵發見期間)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民法 第514條 (權利行使期間)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九 條 智慧財產權
乙方完成之工作成果,其著作財產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自報酬全額給付完成之日起全部移轉歸甲方所有,乙方應協同辦理一切權利移轉手續。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乙方同意於甲方依約利用範圍內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乙方為完成工作所使用之既有著作、開源元件及通用工具元件,其權利仍歸乙方或原權利人所有,乙方就甲方利用工作成果所必要之範圍授權甲方使用。
乙方保證其交付之成果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如有第三人主張權利,乙方應負責排除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依據著作權法 第12條 (出資聘人著作)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著作權法 第21條 (人格權不可讓與)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著作權法 第37條 (授權)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十 條 逾期違約金
乙方逾期交付者,每逾一日應按本契約報酬總額之 0.1% 計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總額以本契約報酬之 20% 為上限。本違約金為損害賠償總額之預定,如約定顯失公平,當事人得請求法院酌減。
依據民法 第229條 (給付遲延)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民法 第250條 (違約金)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民法 第252條 (違約金酌減)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十一 條 損害賠償與責任上限
除因故意、重大過失、侵害他方智慧財產權、違反保密義務或致人身傷害之情形外,任一方依本契約所負之累計損害賠償責任,以本契約報酬總額為上限,且不含間接損害及所失利益。他方與有過失者,得依民法第二百十七條減免賠償。
依據民法 第216條 (損害賠償範圍)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民法 第217條 (與有過失)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十二 條 保密義務
雙方對於因履行本契約而知悉之他方營業秘密、客戶資料及其他非公開資訊,於本契約終止後 三 年內仍負保密義務;其屬營業秘密者,於該營業秘密存續期間持續負保密義務。但已公開、自第三人合法取得或依法令應揭露者,不在此限。
依據營業秘密法 第2條 (定義)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十三 條 不可抗力
因天災、戰爭、疫病、政府命令等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且不可預見之事由致無法履約者,該當事人於該事由存續期間免負遲延或不履行責任,但應即時通知他方並採取合理措施減輕損害。前述事由持續逾 30 日者,任一方得終止本契約並就已履行部分結算。
依據民法 第225條 (不可歸責之給付不能)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民法 第230條 (不可歸責之遲延)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十四 條 契約終止
甲方得依民法第五百十一條於工作完成前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乙方已完成部分之報酬、已投入之必要成本及合理利潤。任一方有重大違約者,他方得定 14 日期限催告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得解除契約;契約目的因而不能達成者,得逕行解除。契約解除後,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義務。
依據民法 第511條 (定作人終止契約)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民法 第254條 (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民法 第256條 (給付不能之解除)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民法 第259條 (回復原狀)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下列之規定: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十五 條 稅費與發票
本契約報酬之含稅 / 未稅應於報價時明示;乙方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涉扣繳者,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辦理。
第 十六 條 電子簽署
雙方同意本契約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方式簽署,依電子簽章法第五條,其效力不因屬電子形式而受否認,與紙本簽署具同等法律效力;採電子方式簽署係經雙方合意。系統留存之簽署時間戳記、IP 位址及簽名雜湊值供查驗。如以經許可憑證之數位簽章簽署者,依同法第六條推定為本人親簽且內容未經竄改。
依據電子簽章法 第5條 (功能等同)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不得僅因其為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相對人就採用電子文件或電子簽章得於合理期間內表示反對;未反對者,推定同意,並得隨時停止。(2024/5/15 修正施行;verbatim 以全國法規為準)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電子簽章法 第6條 (數位簽章推定本人)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憑證機構簽發、且未逾效期或使用範圍之憑證所為之數位簽章,推定為本人親自簽署且電子文件內容未經竄改。(2024/5/15 修正施行;verbatim 以全國法規為準)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十七 條 通知
本契約之通知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為之,於送達他方時生效;對非對話人之意思表示,於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依據民法 第94條 (對話意思表示)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民法 第95條 (非對話意思表示)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十八 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爭議,雙方同意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十九 條 一般條款
本契約部分條款無效者,不影響其餘條款之效力。本契約為雙方之完整合意,變更或補充應以書面為之。任一方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
依據民法 第111條 (一部無效)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民法 第294條 (債權讓與)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下列債權,不在此限: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三、債權禁止扣押者。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甲方(委任 / 出資方)
signature
___________
乙方(受任 / 受聘方)
signature
___________
立契約書日期: 中華民國 115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