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新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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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通知書
立契約書人 ___________ (甲方) · ___________ (乙方)
第 一 條 事實摘要
茲就 台端「」與本人「」間,因 所生之債務,依約應於 給付新臺幣 元整(NT$ ),惟迄今尚未獲清償。
依據民法 第229條 (給付遲延)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二 條 催告意旨
依民法第二二九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台端既已逾原約定給付期,自應負給付遲延之責。
依據民法 第229條 (給付遲延)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三 條 法定遲延利息
依民法第二三三條,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本債務自 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 5 計算遲延利息。
依據民法 第233條 (遲延利息)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四 條 寬限期與後續處理
為維雙方情誼,本人特給予 7 日寬限期,請台端自收受本通知翌日起 7 日內,將前述本金及利息匯入本人指定帳戶。逾期未獲清償者,本人將依法另以存證信函正式催告並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及訴訟程序。
依據民法 第250條 (違約金)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五 條 本通知性質
本通知為民事債務之催告通知,不具強制執行效力。如台端對本債務有異議,請於前述寬限期內以書面提出,逾期未提出視為無異議。
甲方(委任 / 出資方)
signature
___________
乙方(受任 / 受聘方)
signature
___________
立契約書日期: 中華民國 115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