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新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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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 1 · 選擇合約類型
不同類型適用不同民法章節,選錯不影響,後面隨時可換。
DOCGEN TW · 電子契約
勞動契約
立契約書人 ___________ (甲方) · ___________ (乙方)
第 一 條 契約性質
雇主「」聘僱勞工「」擔任:
本契約為不定期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九條之規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 第9條 (定期 / 不定期契約)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二 條 到職日與工時
勞工應於 到職。每日正常工時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第 三 條 工資
月薪新臺幣 元整(NT$ ),於每月 5 日以匯款方式給付。工資不得低於行政院公告之基本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 第21條 (基本工資)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勞動基準法 第22條 (工資給付)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四 條 休假
勞工依勞基法享有特別休假、請假及國定假日。
第 五 條 保密與競業
勞工於在職及離職後 一 年內,不得使用或洩漏雇主之營業秘密。
依據營業秘密法 第2條 (定義)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六 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爭議,以勞工提供勞務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甲方(委任 / 出資方)
signature
___________
乙方(受任 / 受聘方)
signature
___________
立契約書日期: 中華民國 115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