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新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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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GEN TW · 電子契約
租賃契約
立契約書人 ___________ (甲方) · ___________ (乙方)
第 一 條 租賃標的
出租人「」將下列不動產出租予承租人「」:
依據民法 第421條 (租賃定義)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二 條 租賃期間
租賃期間為 。
第 三 條 租金與押金
月租金新臺幣 元,承租人應於每月 5 日前匯入出租人指定帳戶。押金新臺幣 元(依土地法第九十九條,擔保金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總額,超過部分承租人得抵付租金),於本契約終止且租賃物返還無瑕疵時,無息返還。
依據民法 第439條 (租金給付)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土地法 第99條 (押金上限)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四 條 使用方式
承租人應依租賃物之性質為通常之使用,不得違法使用或轉租。
第 五 條 修繕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出租人負擔。
第 六 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爭議,以租賃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甲方(委任 / 出資方)
signature
___________
乙方(受任 / 受聘方)
signature
___________
立契約書日期: 中華民國 115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