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新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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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 1 · 選擇合約類型
不同類型適用不同民法章節,選錯不影響,後面隨時可換。
DOCGEN TW · 電子契約
消費借貸契約
立契約書人 ___________ (甲方) · ___________ (乙方)
第 一 條 借款金額與交付
貸與人「」(下稱甲方)借予借用人「」(下稱乙方)新臺幣 元整(NT$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署日收訖。
依據民法 第474條 (消費借貸)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二 條 利率
本借款年利率為百分之 5(依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約定利率不得逾年息百分之十六)。
依據民法 第205條 (約定利率上限)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三 條 還款方式
借款期間共 12 個月,乙方應自次月起每月 5 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甲方指定帳戶。
第 四 條 提前清償
乙方得隨時提前清償全部或一部借款,無須支付違約金。
第 五 條 違約處理
乙方逾期未還達 30 日者,視為全部到期,甲方得就剩餘本息一次請求,並得依法聲請強制執行。
依據民法 第250條 (違約金)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六 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爭議,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委任 / 出資方)
signature
___________
乙方(受任 / 受聘方)
signature
___________
立契約書日期: 中華民國 115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