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新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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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 1 · 選擇合約類型
不同類型適用不同民法章節,選錯不影響,後面隨時可換。
DOCGEN TW · 電子契約
保密協議 NDA
立契約書人 ___________ (甲方) · ___________ (乙方)
第 一 條 締約目的
甲方「」與乙方「」為下列目的進行合作或洽談:
為保護雙方因此揭露之機密資訊,特訂立本協議。
依據民法 第153條 (契約成立)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二 條 機密資訊定義
本協議所稱機密資訊,係指任何一方以口頭、書面、電子或其他形式所揭露,且符合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要件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技術、製程、客戶名單、財務、產品計畫、原始碼及個人資料。
依據營業秘密法 第2條 (定義)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7條 (安全維護義務)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三 條 保密義務
受領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機密資訊,僅得用於前述目的,非經揭露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揭露或為其他目的利用。
依據民法 第535條 (受任人注意義務)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四 條 保密期間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保密義務於協議終止後 3 年內繼續有效;其屬營業秘密法所定營業秘密者,於該營業秘密存續期間持續負保密義務,不受前述年限之限制。
依據營業秘密法 第2條 (定義)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五 條 違約責任
任一方違反本協議者,應賠償他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並另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500000 元。
依據民法 第227條 (不完全給付)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民法 第250條 (違約金)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第 六 條 管轄法院
因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同意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七 條 電子簽署
雙方合意本協議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方式簽署,依電子簽章法第五條,其效力不因屬電子形式而受否認,與紙本簽署具同等法律效力;如以經許可憑證之數位簽章簽署者,依同法第六條推定為本人親簽且內容未經竄改。
依據電子簽章法 第5條 (功能等同)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不得僅因其為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相對人就採用電子文件或電子簽章得於合理期間內表示反對;未反對者,推定同意,並得隨時停止。(2024/5/15 修正施行;verbatim 以全國法規為準)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電子簽章法 第6條 (數位簽章推定本人)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憑證機構簽發、且未逾效期或使用範圍之憑證所為之數位簽章,推定為本人親自簽署且電子文件內容未經竄改。(2024/5/15 修正施行;verbatim 以全國法規為準)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甲方(委任 / 出資方)
signature
___________
乙方(受任 / 受聘方)
signature
___________
立契約書日期: 中華民國 115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