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事務
民法 第528條 (委任契約)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具體列舉,避免空泛
委由他人處理特定事務(代辦、代理、財產管理)之契約,受任人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具體列舉,避免空泛
有償者負善良管理人注意(§535)
雙方得隨時終止,但於不利時期應賠償
委任以「處理事務」為標的,重在過程;承攬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標的,重在結果。寫錯適用法條會影響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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