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範圍
民法 第490條 (承攬定義)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明列交付物、規格、修改次數,避免無止盡改稿
適合接案設計師、自由開發者、文案、顧問與小型工作室與客戶之間,明定交付物、報酬、智慧財產權歸屬與逾期違約金的書面契約。
明列交付物、規格、修改次數,避免無止盡改稿
建議分期:簽約 30% / 期中 30% / 驗收 40%
明定 a/b/共有 三種模式,避免日後紛爭
0.1%–0.3%/日 + 總額 20% 上限為市場慣例
可以,但若工期長於 1 個月,分期付款對乙方較有保障;對甲方則建議在驗收後再付尾款(30–40%)。
依本合約已留存簽署時間戳與簽名雜湊,可直接作為民事訴訟證據。實務上先寄存證信函(DocGen TW 也可產草稿)→ 申請支付命令 → 必要時起訴。
可以,但任一方對外授權第三人前須徵得他方書面同意(民法第 8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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