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民法 第94條 (對話意思表示)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一句話講完訴求,方便對方快速理解
依郵政存證信函格式產出之 PDF 草稿,作為意思表示送達之證據。本平台僅產草稿,使用者需親至郵局以掛號方式寄出。
一句話講完訴求,方便對方快速理解
三段式:先敘事實,再列請求,最後給期限
意思表示一經到達即生效(民法 §95),對方收到不論是否回應皆不影響效力。逾期未處理可進入下一步(支付命令 / 訴訟)。
Email 可送達意思表示,但證明力較低(對方可能否認收到)。郵政存證信函有郵局存查、有掛號回執,訴訟證據力最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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