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
民法 第229條 (給付遲延)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明列原契約、債權緣由、金額
對逾期未付款之相對人發出之催告通知書(民法第 229 條給付遲延),保留法定遲延利息與訴訟權利。
明列原契約、債權緣由、金額
年息 5% 自應給付日翌日起算
通常 7–10 日,逾期改寄存證信函
催款通知書是商業意義上的催告,存證信函是郵局留底的正式法律意思表示。實務上先催款(內部往來),無效再寄存證信函(轉訴訟前)。
DocGen TW 提供文件自動化與風險提示,並非執業律師、不取代法律意見。本平台輸出之合約模板與風險檢查結果,係依中華民國現行法律一般情形編製,僅供一般參考用途。重大金額、跨境、訴訟或客製條款,建議委請合作律師審閱。因使用本平台所生之爭議,本平台不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