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關係

勞動契約

雇主與勞工之勞動契約,受勞動基準法強制規定約束,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工時不得逾 8 小時。

誰會用到

核心條款 · 為什麼這樣寫

契約性質

勞動基準法 第9條 (定期 / 不定期契約)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不定期 vs 定期契約適用條件不同

工時

勞基法 §30

每日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為上限

工資

勞基法 §21、§22

不得低於行政院公告之基本工資

常見踩雷

常見問題

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可以,但勞基法無「試用期」明文,建議不超過 3 個月,且試用期間之資遣仍須符合勞基法 §11 規定。

準備好了嗎?

3 分鐘填表,自動引用法條,雙方電子簽署,留存 IP 與簽名雜湊。

建立 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