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性質
勞動基準法 第9條 (定期 / 不定期契約)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不定期 vs 定期契約適用條件不同
雇主與勞工之勞動契約,受勞動基準法強制規定約束,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工時不得逾 8 小時。
不定期 vs 定期契約適用條件不同
每日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為上限
不得低於行政院公告之基本工資
可以,但勞基法無「試用期」明文,建議不超過 3 個月,且試用期間之資遣仍須符合勞基法 §11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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