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標的
民法 第421條 (租賃定義)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地址、坪數、附屬設備清單
房屋或土地之租賃契約,明訂租金、押金、修繕分擔與提前終止條款。
地址、坪數、附屬設備清單
押金不逾 2 月、無息返還
原則出租人負擔,承租人不得拒絕修繕
不行。除有契約特別約定且符合比例原則外,斷水斷電可能構成刑事妨害自由。應依法定程序:催告 → 解約 → 訴請遷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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