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

租賃契約

房屋或土地之租賃契約,明訂租金、押金、修繕分擔與提前終止條款。

誰會用到

核心條款 · 為什麼這樣寫

租賃標的

民法 第421條 (租賃定義)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

地址、坪數、附屬設備清單

租金與押金

民法 §439、土地法 §99

押金不逾 2 月、無息返還

修繕

民法 §429

原則出租人負擔,承租人不得拒絕修繕

常見踩雷

常見問題

房客不繳房租可以直接斷水斷電嗎?

不行。除有契約特別約定且符合比例原則外,斷水斷電可能構成刑事妨害自由。應依法定程序:催告 → 解約 → 訴請遷讓。

準備好了嗎?

3 分鐘填表,自動引用法條,雙方電子簽署,留存 IP 與簽名雜湊。

建立 租賃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