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金額與交付
民法 第474條 (消費借貸)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借款須實際交付才成立,非僅約定
個人或公司間之金錢借貸契約,明訂金額、利率、還款期限與違約處理,受民法第 205 條年息 16% 上限約束。
借款須實際交付才成立,非僅約定
年息不得逾 16%,建議列明計算公式
明列分期金額、還款日、寬限期
逾期 N 日視為全部到期,可聲請強制執行
強烈建議。即便信任對方,書面合約是日後追討的唯一證據。本合約已合規 §205 利率上限,可直接使用。
本合約搭配電子簽署的簽名雜湊、IP、時間戳可作為訴訟證據。流程:存證信函 → 支付命令 → 民事訴訟 →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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