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資訊定義
營業秘密法 第2條 (定義)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限縮在符合營業秘密法 §2 要件之資訊
雙方在商業合作、技術評估、客戶名單分享前,互負保密義務的協議,保護營業秘密與機密資訊不流向第三方。
限縮在符合營業秘密法 §2 要件之資訊
受領方須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
建議 3–5 年;技術 know-how 可至 10 年
明列懲罰性違約金 + 損害賠償
若雙方都會揭露機密,必須是雙方互負(mutual NDA);單方 NDA 僅在一方揭露時使用。
在職期間絕對有效;離職後僅在符合營業秘密法且未違反比例原則時有效。離職後競業禁止另須依勞基法 §9-1 約定合理代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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