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擔保
民法 第354條 (物之瑕疵擔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再次按下或按 Escape 關閉出賣人擔保物無滅失瑕疵
動產或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明訂標的物、價金、交付方式與瑕疵擔保責任。
出賣人擔保物無滅失瑕疵
明定地點、方式、運費負擔
民法 §365:買受人應在 6 個月內通知,且不得逾 5 年。商業交易常縮短為 30–9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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